没给转移的工业固废“身份证”,罚款2万元
日期:09-04
N晚报记者 唐潇伦
N通 讯 员 吴 峰 石佳叶
本报讯 “检查发现你单位的一般工业固废未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决定处以2万元罚款。”接过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宁市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懊悔不已,他表示,今后一定守法合规经营,不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几天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执法人员在查询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时发现,海宁市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点,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未在该系统内运行过电子转移联单。
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并采集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共收进固体废物9157.27吨,转出8910.58吨。上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加工处理后转移至湖州某热电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电子转移联单。
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以来,嘉兴市查处的首例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件。
“电子转移联单是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全过程,进行线上智慧交互与监控、形成闭环处理的电子信息载体。让固体废物拥有‘身份证’,可加大对固体废物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力度,促进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更加透明化、规范化、标准化。”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直属二中队队长周金明告诉记者。
“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依法对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管理。转移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周金明表示,接下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将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全过程可溯源,切实有效防范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