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4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有丙烯酸(属于3类易燃液体),仓库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通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2024年6月2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包装公司节假日全厂断电,恢复生产后未将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电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包装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在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液体的设施区域内,易燃液体及其所挥发的可燃气体,遇火会迅速燃烧,挥发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爆炸值(报警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在有可燃气体散发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报警器,对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进行实时监测,达到报警值时通过声光信号告知作业人员。
监控、报警设施设备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可靠技防手段,除了给值班人员必要的预警提示外,大多与紧急切断、喷淋、排风等应急措施自动连锁,弥补人为处置不及时、不果断、不稳定等先天不足。一旦关闭、破坏相关监控报警,人防、技防措施将全部失效,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