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证据?法院开出20万元“罚单”!
日期:08-28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海 萱
本报讯 众所周知,诉讼证据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但偏偏有人心存侥幸,为了获取利益绞尽脑汁,自作聪明地伪造证据。以为动动手指就能瞒天过海,没想到这点小伎俩根本逃不过法官的“火眼金睛”。把法律视为儿戏,终将为自己的谎言买单。
近日,海宁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方“浙江某新能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该行为扰乱司法秩序、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依法予以了惩戒,开出20万元巨额“罚单”。
2024年4月下旬,海宁法院受理浙江某新能源公司起诉被告浙江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诉请要求被告方公司给付挂靠工程项目的建设款共计1045万余元,然而,被告方公司则辩称,双方不存在挂靠关系,且相关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浙江某新能源公司于微法院中出具了一份“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上列有各项单价及项目总价,欲以此证明该项目的工程款金额为10余万元,且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看到这份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后,被告方浙江某工程公司立即提出反对意见,并提供了留存于己方处的施工合同,合同上的单价及总价均为空白,同时辩称:该合同只是原有合同的其中一份附件,相关款项已经全部结清,并不存在拖欠款项未支付的情况。
那么,到底哪一份合同才是真的呢?承办法官从细节入手,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逐一比对分析后,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产生了怀疑。庭审中,在环环相扣的追问下,在关联证据充分印证及法律震慑下,原告方最终承认是其自行添加单价及总价,并表示不将此合同作为证据提交。
法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新能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篡改证据的行为,虽未造成他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可能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进一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性,依法应当予以严肃处理,遂依法对其予以训诫,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关键所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本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官司而伪造证据,这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判决结果,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中篡改证据的行为不仅损害社会诚信,严重妨碍法院案件的审理,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挑战,一经查实,行为人将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请务必诚信诉讼,任何妨碍案件公正审理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