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某纺织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上岗从业人员方某的岗前安全培训记录中记载的培训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对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长要求。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纺织公司限期改正。6月2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纺织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公司仅对新入职的方某进行了16学时的岗前安全培训后即安排其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的规定,7月23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宁某纺织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风险企业的新上岗从业人员,其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且为强制性安全培训。
此外,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必须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形式开展,也就是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