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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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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

日期: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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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财经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周三说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秀洲区某喜糖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喜糖铺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店铺内存放展示有烟花爆竹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有各类烟花爆竹产品近300件。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经营烟花爆竹,并对现场烟花爆竹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次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将该单位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违法线索移交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喜糖铺已销售部分烟花爆竹,违法所得480元,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有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三、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024年2月20日,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喜糖铺做出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没收用于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销售、存储烟花爆竹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会产生重大公共安全风险。

  比如非法购销烟花爆竹,因通过非法渠道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其产品质量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认证和流通监控,往往存在以次充好或装药量超标、产品结构材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在储存、燃放过程中引发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一些不法商贩为躲避监管打击,使用普通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且存放窝点隐秘,周边环境、人员较为复杂,一旦引发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有购买需求的居民应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正规零售店购买,切勿购买“三无”产品,拒绝通过非法流动摊点、网络电商平台或朋友圈购买、寄送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