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4月26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光电科技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搅拌车间设置有2处出口,其中东侧出口被堆放的物料桶封堵。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4月29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公司因环保原因,将原来露天堆放的化工物料空桶转移到室内后,未安排专门的库房存放,随意堆放在搅拌车间内,导致封堵车间出口,人员无法正常进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5月1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善某光电科技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诸多法律法规,对“畅通生命通道”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因为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即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既要防范事故发生,也要防止事故扩大。这其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十分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事故发生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的伤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搜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然而,一些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建设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未设置紧急出口、疏散通道;有的单位虽然设置了紧急出口和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或者未能保持畅通,在事故发生时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还有一些单位出于各种目的,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人员无法及时疏散逃生,造成大量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