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薅羊毛”不成反被判刑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本报讯 随着移动支付的推广普及,自助结账方式在超市越来越普遍,这一快捷的支付方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体验的同时,也让一些贪图小便宜的人动起了歪脑筋,顺手牵走超市商品,触碰法律底线。近日,海盐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花式”盗窃案。
2023年3月的一天,李某去海盐某超市购物,自助结账时,他趁超市工作人员没注意,将部分商品没有扫码直接装到购物车中,还有部分商品则在扫码机前虚晃一下后装入购物车,实际并没有扫码。
付完部分商品的货款,李某拎着购物袋走出超市,发现门口的报警系统并未响起报警声。初次出手一切顺利,李某心中窃喜。此后,李某一发不可收拾,把超市当成了自己的“家”。
3个月后,他再次光顾该超市,依照上述手段漏扫商品、少付货款,神不知鬼不觉完成了盗窃行为。
今年2月2日晚,李某第三次来到超市购物。结账时,他故技重施,买了一大堆商品,扫码动作却很少,这下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了端倪,当即把人拦下。经过核对,工作人员发现其购买的商品价值700多元,而他仅扫码支付了200多元,尚有价值500元的商品并未支付,超市遂报警处理。
经调查,李某先后来超市三次,在自助结算过程中采用故意不扫码的方式,窃得葡萄酒、车厘子、牛奶、洗发乳、沐浴露、牙膏等商品价值1300余元。到案后,李某赔偿了超市相关损失。
当前,互联网、大数据等科学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同时也对人们在信息社会中的行为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以超市自助结账系统为例,自助扫码支付并不意味着无人监管,科学技术的推广更需要消费者守住信用底线。
承办法官提醒,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需数额较大才能入刑,但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情形下,即使每次盗窃金额未达较大数额,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小偷小摸”不算事,殊不知,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则是犯罪,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最终,海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