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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海宁某金属刀具厂被依法查处

日期: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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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周三说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某金属刀具厂(以下简称“刀具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执法人员当即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厂限期改正。4月2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刀具厂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刀具厂从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过通报或公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2024年5月1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刀具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知情权是从业人员重要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一些法律也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也有多条规定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如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应当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只有了解这些情况,才有可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