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无证在网络销售电子烟 海盐两名微商被判刑

日期:05-09
字号:
版面:第09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陈怡心

  

  本报讯 “奶茶杯”“可乐罐”“暴力熊”“福禄大彩蛋”……听到这些名字,你会想到什么?饮料?玩具?那你就错了!这些有着萌宠外表和繁多口味的产品,其实都是换了包装的“调味”电子烟,电子烟属烟草专卖品,未经许可随意售卖可能涉嫌犯罪。近日,海盐的两名微商因在朋友圈违规卖电子烟被判刑。

  王某从事微商多年,手上积累了一批客户资源。2022年8月,他在朋友圈看到微商康某的电子烟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并且还在“招兵买马”,于是便心动了。

  拥有客户资源,货源又有保障,王某打算加入康某的销售队伍,但他也有自己的担心。《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且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那我们在微信上销售,是不是也违法了?”就在王某犹豫不决时,康某告诉他,“我们在线上销售,不容易被发现,而且以后别人不能做了,我们还能涨价继续做。”

  在利益的诱惑下,王某最终选择了无视国家禁令,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销售电子烟的广告,接单后由康某安排代发,从中赚取差价。

  2023年3月,康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根据康某的资金流水开展分析,在外地抓获了王某。经查,至案发,王某累计非法销售电子烟3.7万余支,非法经营数额达75万余元。经鉴定,王某销售的部分电子烟还属伪劣烟草产品,长期吸食对人体有害。

  海盐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康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电子烟,扰乱市场秩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海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康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事实上,已有专家研究发现,电子烟在雾化后会产生大量化学颗粒物,人体吸入这些颗粒物会引发呼吸道的损伤,对肺部等脏器造成损害,而现在很多电子烟厂家以“无害”或“减害”为噱头进行宣传,不仅不负责任,还容易误导消费者。尤其是果味电子烟会诱导判断力差、追求新鲜感的青少年吸食,容易使人上瘾,劣质“三无”的烟油对身体损害也更大。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明确认识到,电子烟同样有害健康。电子烟从业者销售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持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