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今年1月5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岁末年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在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发现其苯酚罐压力报警联锁切除无审批记录,存在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2月27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化工公司因苯酚罐管线伴热导致压力波动,企业中控室操作人员未经审批在SIS(安全仪表系统)后台关闭苯酚罐压力报警联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今年3月26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化工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