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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帮邻居保管钥匙,为啥还赔上5000元?

日期: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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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9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讯员 蒋 莉

  

  “我好心帮你保管钥匙,怎么还要我出钱?”

  “我的新房子成了你的仓库,当然要你负责!”

  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互不让步,近日,这起因保管钥匙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在南湖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也引发了不少社会思考。

  

  因一把钥匙各执一词

  2020年,吴女士在嘉兴购买了一套房屋。有一次,吴女士和妹妹在查看房屋后,忘记将门上的钥匙带走,路过的楼上邻居汪先生看到后,便在小区业主群内发消息提醒,双方因而建立了联系。

  因吴女士长期居住在上海,吴女士的妹妹便委托热心的汪先生代为保管嘉兴这套房子的钥匙。一年后,汪先生有部分建筑杂物无法处置,于是想到了吴女士空置的毛坯房,就将杂物堆放在其屋内,发微信告知了吴女士的妹妹。此后,他又陆陆续续将一些杂物搬进了吴女士的房屋内。

  去年,吴女士上门查看房屋时吓了一跳——房间里一堆杂物!她立即报了警,之后才想起来将自家钥匙交给汪先生保管一事。“我并不知道汪先生会堆放杂物,他这样做是侵犯了我的权益。”吴女士将汪先生告上了法院,并要求汪先生按住宅房屋标准1500元/月支付2年左右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庭审中,汪先生觉得委屈,“我好心帮她保管钥匙2年,堆放杂物的时候也通知过她妹妹,她们没回复,不就是默认同意吗?如果她们当时不同意,我就马上处理掉了,这些杂物不值钱,我可以不要的,怎么还要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官了解到,汪先生第一次堆杂物是先斩后奏,第二次堆杂物事先也未告知吴女士一方。

  

  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怎么判?近日,南湖区法院的法官审理后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在本案中,汪先生虽是好心帮助吴女士保管钥匙,但他未经吴女士同意,擅自使用钥匙在房屋内堆放杂物,而且是事后才告知吴女士,告知时也未以照片或者其他方式明确堆放杂物的具体情况。随后,汪先生也没有告知吴女士追加堆放了杂物。这种行为损害了吴女士对案涉房屋及钥匙的使用权和知情权。汪先生因此获得堆放杂物便利免于支出仓储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双方的争议集中到了返还利益的情况。法院考虑到吴女士一方在汪先生告知占用房屋事实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亦存在过错,综合堆放数量和时间、被告获利情况、原告受损情况、双方的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汪先生返还吴女士不当得利5000元,汪先生也及时履行了义务。

  【法官有话说】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未征得同意,私自在对方屋内存放杂物,会侵犯被保管人的房屋所有权。

  秉承睦邻友好理念,汪先生帮吴女士保管钥匙一事值得赞扬,但使用保管物品应事先征得同意,确因紧急情况临时使用保管物后,也应及时向所有权人说明详情,紧急情况解决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互助信任本是一件美事,但保管人要诚实守信,遵守保管义务,妥善处理保管物,不辜负这份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