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少缴税,这帮人动歪脑筋被判刑
日期:04-23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海 萱
本报讯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不缴或少缴增值税,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近日,海宁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姚某等4名被告人因虚开发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海宁的A公司因其开发的房产滞销,委托B公司对外总包代理销售房产业务,并按照底价加团购费的模式结算代理佣金。其间,B公司代理销售房产310余套,按照双方协议约定,A公司需支付其佣金共计3700余万元。
前期,A公司已和B公司完成佣金结算1800余万元,B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到了后期,A公司考虑到佣金列支成本受限问题,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经A公司股东姚某同意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隆某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商定,剩余的1900余万元佣金,由B公司出面委托第三方公司,以开具广告费发票冲抵佣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在何某授意下,B公司监事胡某联系了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为A公司开具广告费发票。2017年3月至7月期间,该广告公司在与A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为A公司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192张,金额共计1904万元。A公司将发票对应款项转账至该广告公司账户,广告公司扣除相应开票费用后,将剩余钱款转入被告人何某、胡某的银行账户,以冲抵A公司需支付给B公司的剩余佣金。A公司在拿到虚开的192张发票后,全部入账并列支成本,用于抵扣公司进项增值税,逃避缴纳相应税款。
案发后,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476万元、滞纳金43万余元、罚款285.6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胡某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等合计670余万元。这就是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早晚也得补缴,但此时的姚某等4人已然触犯了法律。
最终,海宁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隆某、何某、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中为A公司代开发票的某广告公司则另案处理。
很多人认为只有实施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也包括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诚信经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