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陈 强 通讯员 禇曹子建
本报讯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害人害己,遗患无穷,但仍有人罔顾相关法律法规我行我素!最近,为深入推进海宁市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补短攻坚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海宁市公安局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场所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查处4起涉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并对4人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近日,海宁市公安局马桥派出所会同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查处一起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案件。经查,当事人宋某良在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一存放可燃易燃物品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目前,宋某良已被海宁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日前,海宁市公安局许村派出所、许巷派出所联合乡镇相关执法人员,分别在许村镇荡湾村、翁埠村查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2起,现场共收缴烟花爆竹271个。目前,违法人员张某某、吴某已被海宁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此后,海宁市公安局斜桥派出所联合斜桥消防中队、斜桥综合执法中队,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经调查,祝某在斜桥镇庆云村一自建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5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祝某已被海宁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安全生产无小事,莫把安全当儿戏!”海宁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关乎你我他,下一步,海宁公安还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全力压缩违法犯罪空间,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