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王卫国
20年前,秦某进入嘉兴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木工,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秦某发生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519.30元。
前年的5月17日,秦某在公司车间作业时,左足踩空致左足跟骨折,当年7月10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去年9月17日,秦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
秦某工伤停工休息期间,公司未支付工资。
经治疗和休养后,去年2月19日秦某恢复上班,但公司单方将秦某工作岗位调整到门卫,每月发工资2000多元。
去年10月31日,秦某因不满公司单方调岗并降低工资,以及拖欠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后离职。
秦某离职后,公司一直没有足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今年3月初,秦某向所在区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
厘清争议要点
南湖区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老娘舅老陈与双方约定了具体调解时间。
秦某方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违反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侵害劳动者权益违法在先,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时公司应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司方则认为:第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对秦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3519.30元不认可。秦某受伤之后,公司积极配合秦某就医,并支付了秦某在医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医药费、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想等秦某伤好后,确定秦某回来上班的时间再一次性支付,并不是不愿意给。第二,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公司给秦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由社保核定后,会直接支付给秦某,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认为不需要支付,因为是秦某自己离职的,而不是公司辞退的。第三,对于秦某提出的公司单方面调动其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因为秦某受伤回来上班之后,公司考虑到秦某的脚伤,不能适应原来岗位的工作强度,出于对秦某的照顾,才将秦某调整到较为轻松的工作岗位上,当时也是跟秦某协商一致的,且秦某在调整后的岗位上工作了近半年时间,中间也未提出异议,故公司不需要因调岗而支付秦某经济补偿金。
老娘舅听了双方的陈述,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公司给秦某调岗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支付秦某经济补偿金。
依法细致开导
确定争议要点后,老娘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3条争议要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阐释。
首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规定,“原工资”是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本案中,秦某提出的计算基数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公司提供的计算基数则是去掉了加班工资的平均工资。
因此老娘舅将秦某引到另一间办公室,耐心地向他详细讲解法条规定,对他提出的疑问一一解答。最终,秦某认可了公司提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由公司按照标准支付给他。
其次,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二)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秦某离职时,已经56周岁了,所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最后,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结合秦某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公司无故调岗降薪,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秦某经济补偿金。
综上,老娘舅根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调解原则,充分结合了公司和秦某的各自权益,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调解方案,调解气氛大大缓和。公司也感谢秦某多年来的付出,愿意在法律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给予秦某一定的补偿,跟工伤保险待遇一起,一次性支付给秦某。秦某表示满意,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确认秦某与公司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秦某工伤保险待遇及离职补偿共100876.05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离职补偿等,扣除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5876.05元,剩余45000元,由公司于今年3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到秦某银行卡上;3.秦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4.履行完上述第二项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日前经回访,补偿款也已履行到位,当事双方对老娘舅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工伤案件也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如果发生工伤,企业和劳动者应协商处理,企业不逃避责任,劳动者也应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积极配合,友好协商。
本案属于劳动纠纷案件,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老娘舅法理情相结合,以法律法规为出发点,以人情冷暖为落脚点,顺利化解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