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30万技术服务费4年后变成了借款?

日期:04-17
字号:
版面:第06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海 萱

  

  本报讯 明明是自己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得到的服务费,却在4年多后被老板起诉,称要求归还“借款”。近日,海宁的张某(化名)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令人闻所未闻的糟心事。

  这位老板姓陈,在向海宁法院的起诉中,陈某称自己与张某是朋友兼同事关系,2018年12月,张某因儿子购房需要,向自己借款30万元。陈某说,考虑到两人多年的朋友关系,他爽快答应后将30万元转账至张某儿媳账户。几年过去,陈某称自己多次向张某催讨未果,只得将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陈某出具了当时银行转账的凭证,附言中备注了“借款”字样,并将“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变更为“此款被告至今未还”。

  但被告人张某的说法却与陈某截然不同。张某辩称,自己从2016年起到陈某名下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2018年,陈某公司与海宁某新材料公司合作,自己为双方合作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这30万元,是当时那家新材料公司通过陈某向我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这个转账凭证我也从来没有看到过。”张某说,直至2021年底离职,自己没有向陈某借过买房子的钱,对方也没有来找他要求归还这笔本就不存在的借款,他强调,在双方的沟通中,陈某曾多次认可“30万元是技术服务费”这一说法。

  双方质证后,海宁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

  原告陈某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的证据是转账时自己备注为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但此备注仅为陈某单方面意愿,在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该款项是张某向陈某借的款,陈某也无法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款合意,转账后也没有将备注为借款的转账凭证发给张某。此后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陈某也从未向张某催讨。

  而从被告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明确认定,这笔案涉款项是张某应获取的技术服务费而非借款。此外,2021年时,陈某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买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30万元款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该案举证时曾明确“30万元用于支付技术服务费,而非借款或货款”。

  究竟是借款还是技术服务费?至此,真相水落石出。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认定陈某转账的30万元并非借款,本案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某以单方备注为借款的转账凭证提起民事诉讼,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最终,海宁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对陈某作出罚款9万元的民事制裁,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假诉讼,通俗地讲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伪造变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对于虚假诉讼,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达到非法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