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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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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拦车致宝马车贬值几十万元 这笔账怎么算?

日期: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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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9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郭 平

  

  前些日子,秀洲区王江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了市民汪先生的求助。其自述雨夜驾驶宝马轿车经过虹阳集镇兴虹路时遭人拦车,导致汽车发动机进水。可是对方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也不肯作出相应赔偿。

  半年多过去了,事情一直没得到解决,汪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寻求王江泾镇调委会的帮助,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委会接到该案后,立刻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老娘舅严玉珍进行调解。严大姐随即联系了当事人,及时了解事件发生经过和双方争议的焦点。

  

  擅自拦车系违法

  造成损失须赔偿

  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19日,当天夜间突降大雨,王江泾镇虹阳集镇兴虹路积水严重,兴虹路上的某超市也进水厉害,超市员工陈刚担心路过的车辆产生的水浪会导致超市再次进水,于是在路边拦车。恰巧此时,汪先生驾驶宝马轿车经过该超市,陈刚便把汪先生的车拦住不让其经过,汪先生的车熄火后再次启动时导致发动机进水,双方为此争吵起来。汪先生认为自己轿车进水是陈刚拦车导致的,而陈刚则认为是汪先生再次发动汽车所致,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严大姐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认真梳理案件,并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陈刚的拦车行为和汪先生的轿车进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相关费用的赔付问题。

  首先,严大姐对陈刚进行了普法:“堵路、拦路是违法的,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显然陈刚的拦车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若不是陈刚的阻拦,汪先生的车也不会熄火,原本可以顺利通过此路段,因此陈刚在本次事件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听了严大姐的普法,陈刚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但是陈刚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所有责任,汪先生也有过失,如果汪先生在汽车熄火时不立马启动汽车,发动机就不会进水。现在损失那么大,自己又是从外地来嘉兴打工的,要养一大家子的人,如果赔偿金额很高的话,自己无力承担。汪先生则表示,虽说汽车维修有保险,但自己的宝马车花了百万元,有了这次进水事故后,在二手市场已经不值钱了,自己损失几十万元,就算自己和陈刚责任对半分,陈刚至少也要赔自己10万元。

  

  情理法兼顾

  赔偿问题妥善解决

  眼看矛盾升级,严大姐急忙安抚双方的情绪,在她的耐心劝说下,两人冷静了下来。

  严大姐首先劝导陈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损害他人财产的,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虽然你家庭条件困难,但毕竟有错在先。当今社会不是谁穷谁有理,成年人要勇于承担过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要你拿出最大的诚意来面对此次事件,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解决问题,相信汪先生也能理解你,你们在赔偿金额方面可以好好商量。”陈刚听后也觉得自己做得不对,于是真诚向汪先生道歉,汪先生的态度随即缓和下来。

  严大姐借机对汪先生说:“此次事故你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如果不是二次启动汽车的话损失不会那么大,现在陈刚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相信他会尽力赔偿你。但是他的家庭条件你也看到了,拖家带口在外地谋生不易,希望你能够理解陈刚,降低诉求,尽早将此事解决。”

  经过严大姐的反复劝解,双方表示愿意互相让步,最终在她的见证下,陈刚一次性支付汪先生车辆损失赔偿金6万元,圆满解决了此次纠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本案是一起个人财产损害侵权纠纷,老娘舅通过积极耐心说法、释理,结合案情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及时高效地化解了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老娘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释法明理,追求公平正义。同时,法理不外乎人情,考虑到被申请人家庭情况,酌情处理,妥善通过调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