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给他人买车却背上几万元贷款
日期:03-26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秀 舟
本报讯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碍于情面或出于好心,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给他人使用,或是帮别人贷款买车买房。出借身份证再签个字,别人成功买车的同时自己还能得一笔“好处费”,这样的事情,你会做吗?
近年来,“借名买车”现象多见,但此行为存在各种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也因此产生纠纷。近日,在全市法院审结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就有这样一起因“借名”购车引发的案件,引人关注。
2020年,大学生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胡某,两个人很快成了好友。之后没多久,胡某急匆匆找到徐某,请他帮自己一个“大忙”。胡某说,自己急需购车却遇到了资金困难,他向徐某承诺,如果徐某能以自己的名义帮他向银行申请贷款,事成后将给徐某5000元作为“感谢费”。
5000元,对于在校大学生徐某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从一开始的犹豫不决到最终被“好处费”所诱,几天后,徐某同意了胡某的请求,并成功向银行贷得96300元,全部给了胡某。两人还签订了《贷款代偿协议》,约定贷款由胡某偿还,等车辆贷款还清后,再把车过户给胡某。
令人意外的是,胡某在拿到钱并购车后,只偿还了部分贷款就消失不见了,剩余的55164.69元贷款本金及10155.24元利息,全部压到了徐某身上。多次联系未果后,徐某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徐某“借名买车”这一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徐某与胡某之间的《贷款代偿协议》无效,关于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样无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贷款代偿协议》以及胡某向徐某出具的《承诺书》虽为无效,但胡某仍负有返还款项的义务。因徐某的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存在贷款利息等损失,胡某应予以承担。
“借名买车”看似互惠互利,实则暗藏巨大隐患。法官提醒: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的,不仅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无效,“好处费”、利息等也得不到法律支持,在“买车人”拖欠、不偿还、无力偿还购车贷款的情况下,“借名人”往往会成为法律上的还款义务人,面临自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风险;如果“买车人”恶意逃避,“借名人”还可能会“钱车两空”;根据具体情况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