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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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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为保险公司送上“法治保险”

日期: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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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嘉兴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 讯 员 海 萱

  

  本报讯 “针对司法建议书指出的车辆定损金额存在争议的问题,公司将从流程制度角度规范,要求案件定损前以书面形式发送代位追偿定损告知函,并通知相关责任方共同参与定损过程……”近日,海宁法院收到了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司法建议回复函,反馈相关举措及整改落实情况,并感谢法院提出的关于规范车辆定损制度的司法建议,对保险公司在规范案件理赔方面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利于促进保险理赔服务规范化建设,推动保险行业良性发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这件事还要从2022年12月说起。当时,陆某与钱某发生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钱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到场后,对钱某的车辆进行定损,并优先支付钱某理赔金4.6万元。不久后,该保险公司向陆某追偿,陆某迟迟未支付,保险公司遂将陆某告上法院。

  调查过程中,陆某向法院辩称,其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保险公司起诉的金额有异议。“车子定损的价格有点虚高。”陆某称,事故发生后,钱某的车上只有前左大灯破损,但保险公司的定损中包括了左右两个前大灯。此外,他认为更换下来的破损车灯应该具有一定的残值,赔偿金额应当扣减残值。

  海宁法院检索梳理了多起近年来审结的车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后发现,类似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同样存在被告对该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存在争议的问题,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实质性解纷。

  为了深化诉源治理,推动重点案由类案治理,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后,海宁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书中指出,对需理赔的出险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与将来可能的求偿对象建立切实联系,确保定损事项的通知落实到位;对只能单方定损的车辆,在拆解车辆时应全程录制视频并解说车损情况,定损人员现场监督;对需更换的较大金额的车损部件,维修方应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管,如需求偿则应在保管期限内及时求偿;同时建议在公司内部对车辆定损的操作流程建立起相应的机制,或在原有机制上加以完善提升。

  保险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在回复函中称将积极开展行动,对于涉及代位求偿方式理赔的案件,从流程制度角度规范,要求案件定损前以书面形式发送代位追偿定损告知函,并通知相关责任方共同参与定损过程;对于单方定损案件处理建议,要求对部分管控车型及敏感配件损失拆解拍摄视频,同时进一步优化涉及代位追偿案件单方定损流程。

  此外,保险公司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配件回收企业,对更换配件进行规范管理,并从流程制度层面要求回收企业对配件进行一定期限保存,以便在配件保存期限内开展追偿。该公司同时表示,将在承保和理赔等方面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承保、理赔人员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减少类似保险合同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