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服饰(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三楼车间共有东北侧、西南侧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东北侧安全出口被锁闭。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责令服饰公司立即改正。当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针对服饰公司及其总经理包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服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锁闭三楼车间东北侧安全出口,总经理包某某对此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2月1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服饰公司、包某某分别作出“处2.3万元罚款”、“处0.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