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0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日期:02-07
字号:
版面:第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周三说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日下午,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厂中厂”专项检查时,在嘉兴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租赁的仓库内发现6个批次95桶溶剂清洗剂,共计1662公斤。执法人员分别进行抽样取证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将该批清洗剂转运至专用仓库内。经鉴定,抽样的6个批次样品均属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均为易燃液体(类别2)。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物流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物流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1662公斤危险化学品溶剂清洗剂储存在其租赁的普通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12月21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物流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6.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