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政协委员 王兵杰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镇化率已超60%,社区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社区治理中空置房值得关注。空置房物业费收取问题曾在很多城市引发矛盾冲突,甚至降低市民对该地区的购房意愿,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
空置房物业费该不该收?如何收?王兵杰建议,实行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政策。房屋空置减轻了物业服务人的工作强度,降低了物业服务的成本和支出,为达到平衡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目的,应相应减轻空置房业主一方交物业费的义务。地方应根据本地房屋空置及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地方性法规为载体规定具体折扣比例。
王兵杰表示,空置房界定标准要明确。空置房的界定应为交付后未装修或未入住的房屋,可以要求业主提供相关单位(水、电、气)的未使用证明。同时,统一空置房认定时间起算点。为避免短期空置房业主频繁申请,无故增加物业服务人工作量,起算点不宜规定过短;另外考虑到存在为享受减收优惠故意拖长房屋空置时间的情形,也不宜将起算点规定过长,导致房产资源浪费,建议6至12个月为宜。
关于如何明确空置房物业费折扣比例,王兵杰认为,地方性法规应兼顾业主合法权益和物业公司的经营发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业主承受能力,依据成本制定物业费减收比例。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活力与健康发展,维持物业服务行业的经营稳定,空置房物业费的减收幅度不宜过大,建议嘉兴采用现有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中适用频次较高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