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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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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某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日期: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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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财经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周三说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7日,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锻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临时动火点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姚某某、顾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且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内部审签手续。执法人员当即责令无证人员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精密锻造公司限期整改。当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精密锻造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规定,电焊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特种作业。经调查,精密锻造公司在临时动火点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内部审签手续,且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姚某某、顾某某从事电焊作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1月7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精密锻造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