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韩 燕 毛佳丽
1月11日,南湖区凤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案件进行例行电话回访时,得知一起房屋纠纷当事人之一的张园,已代表张家兄妹签下了房屋安置款分配协议,目前兄妹四人的关系也得到了缓和,而在对其余三人的回访中,他们也表示对该纠纷的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对老娘舅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
房屋安置款分配难统一
去年12月底,凤桥镇某村调委会受理调解张芳兄妹四人房屋安置款分配纠纷,但由于兄妹之间对分配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调解中止。此后,该村老娘舅徐荣龙认为这起纠纷借助外力还有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为此请求凤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开展二次调解。
今年,凤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刻委派老娘舅杨炳祥介入调解,第一时间向四名当事人了解情况。
通过走访镇拆迁安置办了解到,四兄妹的父母已过世,他们生前育有五名子女(即张芳、张佳、张明、张云、张园),其中张明已于1995年去世,生前未娶妻生子,在本次征迁中,涉及的户主为张明和张园共有的面积为131.9平方米的房产。又据了解,在该房屋建造时,张佳曾帮助张明垫资2万余元,因此张佳主张,张明部分的安置款应全部归其所得,而张芳及张云则认为,张佳出资的2万余元是张明向他借的,只需在安置款中挪出2万余元还于张佳即可,其余的则由四兄妹平分。
为尽快解决纠纷,使征迁项目顺利推进,老娘舅杨炳祥决定分开做思想工作,于是带着村干部和拆迁办工作人员轮流上门,了解四兄妹真正的矛盾症结所在。
找到突破口调和兄妹矛盾
在一对一沟通中得知,张佳不同意均分安置款不仅仅是因为自己垫资了2万余元,而且他认为几个兄弟姐妹中只有他尽到了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他理应获得更多安置款。而张芳、张云及张园则认为,他们几个都是出嫁或出赘的,按照农村规矩并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在得知这一症结后,老娘舅首先以此为突破口,向三兄妹普及了《民法典》中关于赡养的法律知识,简单来说,不管是出嫁的女儿还是出赘的儿子,对于赡养父母都有同等的义务。为此,老娘舅认为张佳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一点赔偿款。
虽然其余三兄妹因赡养一事自觉理亏,但由于张佳前期不友好的态度,三兄妹仍坚持原来的意愿,拒不让步,调解又陷入僵局。
见此,老娘舅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首先对张芳、张云及张园三人进行安抚,以解决矛盾为目的,以亲情感化为方式,劝说他们。
随后,老娘舅又分析张佳的现状,“虽然你指出当时垫付了2万多元,但是仅为口头,现在20多年过去了,弟弟张明也已去世,关于垫资的证据也无法找到。且从法律角度讲,这2万多元也只能算是一种借贷关系,就算起诉至法院打官司,赢面也不大。所以不要再坚持张明份额的安置款全部归你了,之后我们去协商一下,看看能否在分配安置款时适度向你倾斜。”张佳听后,认为老娘舅说得有道理。
见时机成熟,老娘舅便重新组织四人进行协商。老娘舅给出建议:大家各让一步,张明名下的安置款分成4份,因张佳提出在房屋建造时出资,且对父母进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可以进行适度倾斜。
四人最终同意了老娘舅的建议,商定具体细节后随即拟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兄妹四人握手言和,本次调解圆满结束。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次案件暴露出农村存在的“嫁出去的女儿(儿子)不用赡养父母”的陈旧观念,为此,在今后的人民调解案件中,我们除了利用好凤桥司法所“桃源和景”的调解品牌,还应该加大对《民法典》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