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谭罗敏 通讯员 嘉 合
过去一年,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民生领域“铁拳”“亮剑”“守护民生 护航经济”等系列综合执法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一批“铁拳”“亮剑”行动(知识产权类)典型案例。
销售假冒“新奇士”橙
罚款30万元!
去年6月16日,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去年4月6日,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根据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从外购入540箱(40斤/箱)印有商标标识为“Sunkist”(新奇士)大箱橙,放置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新奇士种植者公司委托第三方鉴定后,确认当事人销售的标注“Sunkist”大箱橙的包装、标识均不符合新奇士种植者公司(SUNKIST GROWERS,INC.)产品要求,系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剑南春”“泸州老窖”
罚款42万元!
去年4月19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陆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24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桐乡市公安局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月和2022年2月,当事人从他人处分两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剑南春”“泸州老窖”“国窖1573”等白酒并对外销售,2022年2月24日被桐乡市场监管局和桐乡市公安局依法查获,现场查获假冒剑南春38度白酒240瓶、国窖1573白酒108瓶、泸州老窖白酒105瓶。依据四川绵竹剑南春厂有限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的市场销售价格,查获的上述白酒货值总计27683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擅自制造“西湖龙井”手提袋
罚款20万元!
去年10月27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包装有限公司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去年7月25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称海宁市某包装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经查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在未经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他人委托,擅自制造带有“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提袋对外销售。至案发日,当事人擅自制造带有“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种规格的手提袋总计135706只,销售额共计134828元,违法所得共计27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织密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
“一张网”
鼓励创新与打击侵权是一体两面,唯有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才能让创新者更加“有利可图”,激励更多个人和企业勇于创新、专注创新。
我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先后开展了“剑网”“昆仑”“深蓝”“铁拳”“亮剑”“龙腾”“绿剑”等系列执法行动。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严厉查处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先后查处了“02.03制售盗版剧本杀案”“12.28侵犯易中天《曹操》版权案”等重大案件,在全省率先探索“破获一起案件、引进一批企业、带动一片产业”的执法护企、法治引商新模式。
同时,不断加强资源整合,实现违法犯罪行为全链条闭环打击。市市场监管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相衔接机制合作协议》,强化“诉调对接+司法确认”,实现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从“最多跑一地”到“一趟不用跑”。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发改等部门建立了知识产权行刑衔接、质押融资、企业培育、成果转化运用、服务机构引育等机制,知识产权工作合力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