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9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惠民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木粉尘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在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立即暂停使用除尘系统并限期整改。当天,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家居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家居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木粉尘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4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家居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条10号)第十一条第六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