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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未设置生产经营场所疏散标志

日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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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嘉兴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10月17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针织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楼生产车间内的疏散通道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针织公司限期整改。10月19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针对针织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钱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针织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钱某某未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规定,在三楼生产车间疏散通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1月13日、11月1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针织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钱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2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