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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危险物品储存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

日期: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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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财经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0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管桩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储存液化石油气、压缩氧气等危险物品的维修车间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水泥管桩公司限期整改。次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针对水泥管桩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章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水泥管桩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章某某将储存液化石油气、压缩氧气等危险物品的维修车间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1月22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水泥管桩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章某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