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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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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海盐县某建材经营部未落实安全措施被查处

日期: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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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2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10”通报线索,赶赴浙江某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天16时许,在海盐县某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材经营部)承包的“厂房钢板加层平台位置迁移工程”施工现场,发现其在组织操作间平台搭建(坠落基准面约4米)的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含高处作业)时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且未落实审批手续及相应安全措施,致使作业人员不慎从平台坠落受伤。执法人员摄像拍照取证,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建材经营部限期整改。海盐县应急管理局针对建材经营部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建材经营部进行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时,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落实审批手续及安全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0月27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建材经营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