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嘉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日期:11-15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1日,根据举报线索,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王江泾镇腾云村腾云桥5号进行现场核查时,在一处民宅内查获危险化学品四氯乙烯412瓶(每瓶500毫升)、硫化钠60瓶(每瓶500毫升)、铬酸钾43瓶(每瓶500毫升)、三氯乙烯160瓶(每瓶500毫升)、氟化氢铵20包(每包25公斤)、硼酸868瓶,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查封扣押该批危险化学品,并将其转运至专用仓库内。
经调查核实,该民宅系嘉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湖区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租赁,用以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化工公司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经营)的许可经营范围不包括上述危险化学品。6月21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及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移送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处理。
二、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4月至2023年5月,化工公司在未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某氨纶(嘉兴)有限公司、嘉兴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单位非法销售四氯乙烯、硫化钠、铬酸钾、三氯乙烯、氟化氢铵、硼酸等20种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共计319030.37元。化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四氯乙烯412瓶(每瓶500毫升)、硫化钠60瓶(每瓶500毫升)、铬酸钾43瓶(每瓶500毫升)、三氯乙烯160瓶(每瓶500毫升)、氟化氢铵20包(每包25公斤)、硼酸868瓶(每瓶500毫升)以及违法所得319030.37元,并处1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