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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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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嘉兴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日期: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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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财经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4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周某某等3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使用储存二氧化碳(压缩的)、氧气(压缩的)、丙烷等危险物品时未采取防倾倒等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在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钢结构公司限期整改。次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针对钢结构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电焊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特种作业。经调查,钢结构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周某某等3人从事电焊作业;钢结构公司未按照《气瓶搬运、装罐、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的要求,未在使用储存二氧化碳(压缩的)、氧气(压缩的)、丙烷等危险物品时采取防倾倒等安全措施,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8月3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钢结构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4.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