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9月2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流于形式,开料车间的木粉尘未及时清扫,积尘严重,木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控制措施,且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工贸公司暂停使用木粉尘除尘系统,并限期整改。9月23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针对工贸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工贸公司存在如下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开料车间木粉尘积尘严重的隐患;木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控制措施,且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工贸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9月28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工贸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