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张闻熙 漫画 张利昌
老张是南湖区东栅街道某小区的业主。一天傍晚,他散完步准备回家时,被小区里的摊位所吸引。摊位上摆放着零食、小物件、玩具等,琳琅满目。老张凑上去看了一会儿,感觉没什么可买的,就转身离开。没想到摊位旁有一个喷泉水池,老张左脚刚迈出一步,就一脚踏空跌入水池,整个人摔倒在水池里。
业主受伤,物业坚称无责
当时老张只感觉肩膀有点疼痛,就没当回事,可回到家,肩膀的疼痛感越发厉害,老张便去医院检查了一下,发现肩膀骨折了!老张心想,是小区内摆摊导致自己受伤的,物业有责任,于是,老张来到小区物业办公室进行理论,但物业公司一口咬定自己并无责任,不同意赔偿。
老张看事情不能解决,便向社区求助,希望社区能主持公道。社区老娘舅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件发生情况,又调取事发地监控视频。经几次协商,老张同意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但物业公司始终认为摊位是经过业委会同意而摆设,自身并无过错,坚持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社区调委会见双方僵持,经当事人同意,将本案提交至街道调委会。街道调委会受理双方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老娘舅开展调解工作。街道老娘舅及时与社区老娘舅联系,并赴现场实地查看当时的摆摊位置、喷泉水池位置,现场模拟当时情形。了解相关情况后,老娘舅精确判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
情理法并重,纠纷化解
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在街道调解室进行调解。
物业公司张经理表示:“老张作为身体、视力均无任何障碍的成年人,又是小区的常住居民,应当对小区喷泉水池的情况有充分了解,理应自行规避风险,掉入水池完全是因其不够谨慎导致的。”
老张则强调:“事实明摆着,小区能摆摊吗?小区喷泉水池周边一点防护措施都没有,多危险,你们物业公司难道没有一点责任?”
“摆摊是经业委会同意的,水池也是小区本来就有的,你走路不小心怪谁?” 张经理反驳。
老张生气地说:“物业的职责是为业主办事,应该为业主着想,你们一味推脱责任不可取。”
见此情景,老娘舅立即将双方分开“背靠背”做工作。
老娘舅对张经理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区域的管理人,存在日常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义务,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虽然摊位是经过业委会同意摆设的,但物业公司负有巡查、防护的义务,我去现场看过,喷泉水池深度将近半米,比较深,业主若不小心踏空确实容易引发事故,所以物业方应该负一定的责任。还有,作为物业方,你们也希望长期经营下去,如果这件事情处理不好,业主认为你们服务差,可能会影响下一次续约。我还是建议你们物业方做出让步,给业主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张经理听了老娘舅的话,点头表示认可:“我向总公司领导再汇报一下情况,从业主角度出发来解决问题。”
老娘舅又来到老张这边,对老张说:“你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走路时充分观察。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你在走路时疏于观察。”老张听罢辩称:“摊位灯太亮,照得我晃眼,摔倒物业有责任的。”老娘舅说:“这我知道,不过这摊位已经摆了好几天,为什么别人不掉下去,偏偏你掉下去了呢?何况水池又不是新建的,还是你自己不小心导致的,主要责任还在你身上。”
老张听罢点点头说:“理确实是这个理,不过物业或多或少也要承担点责任吧?”
双方再次坐下来,张经理先开口:“刚才我和总公司再次汇报了情况,经过商讨愿意赔偿老张一半损失,我希望你多体谅物业苦衷,摆摊也是为了增加小区收入,发生这件事也是我们工作没做到位,希望谅解。”老张听罢,也立即站了起来:“主要还是我自己不好,走路没看清地上,物业作出这样的决定表明还是为业主着想的,我作为业主会继续支持物业的工作。”最终,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老娘舅有话说
本案是一起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保护业主人身安全责任的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行为的判断和侵权责任比例的承担。此外,小区是否能摆摊也有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