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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日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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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1日、5月13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先后对位于许村镇的浙江某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品公司)、海宁某展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具公司)、海宁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主要负责人李某、邵某某、陈某某均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后,分别出具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某、邵某某、陈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分别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纸品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展具公司主要负责人邵某某、服饰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切实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7月1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某、邵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陈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