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某门业有限公司关闭报警设备、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被依法查处
日期:09-21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喷漆车间可燃气体报警器主机被关闭,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有效期至2022年7月24日)已逾期近一年。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门业公司限期整改。7月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门业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门业公司使用面漆、底漆、油漆稀释剂、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且关闭喷漆车间可燃气体报警设备。门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8月2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门业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9.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