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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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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被依法查处

日期: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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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海宁市海昌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楼绗缝车间4个出口中的西侧一出口堆放货架被占用、南侧一出口堆放货物被占用,均未保持通畅。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新材料公司限期整改。8月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新材料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新材料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一楼绗缝车间2个出口处堆放货物、货架,占用出口。新材料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8月3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新材料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