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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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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日期: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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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8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某铸钢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钢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现场两处使用液化石油气(丙烷)汇流排间主机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燃烧器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火焰监测和熄灭保护装置,液氧瓶储存场所未设置保护接地、与车间未按规范进行防火分隔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拍照取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铸钢件公司限期整改。5月12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对铸钢件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铸钢件公司使用液化石油气(丙烷)、液氧、二氧化碳(压缩的)等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定期安全评价。铸钢件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8月10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铸钢件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