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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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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嘉善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日期: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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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1.周某某、聂某某等6名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便上岗作业;2.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危险化学品片碱露天堆放,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采取防潮措施。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铸件公司限期整改。7月12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铸件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铸件公司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周某某、聂某某等6名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露天储存危险化学品片碱未按照《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潮措施。铸件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铸件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