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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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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某 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依法查处

日期: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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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热线·气象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铸件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落实周某某等6名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组织制定浇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铸件公司及吴某某限期整改。7月12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铸件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吴某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落实周某某等6名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组织制定浇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铸件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26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吴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