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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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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 擅自砍伐树木后果很严重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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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嘉兴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邓雪珂

  

  本报讯 城市中的花草树木,不仅能美化环境,还能改善空气质量。然而,却有极少数人擅自砍树毁绿。

  今年5月25日,群众举报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北路人行道上的3株树木枝干惨遭“黑手”。桐乡市园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获取线索后,采取线上联动的方式,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同取证。

  经桐乡市行业主管部门巡查踏勘、现场确认,当事人因树木遮挡店面,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报批同意,于5月21日22时擅自砍伐行道树,共砍伐树木3株(丛生枸骨1株、樱花2株),其中丛生枸骨被砍掉树干12杆,2株樱花分别被砍掉树干5枝和1枝。

  该行为涉嫌违反《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树木”,于6月3日立案调查。经桐乡市行业主管部门评估,当事人擅自砍伐的树木属于城市树木,损毁价值4079元,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并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城市绿地绿化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针对影响周边建筑采光或通风等问题的绿化树木,可以进行适当合理的修剪,但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实施,不可随意擅自修剪!”桐乡市园林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园林科科长梁秋清说,“鉴于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一般,根据《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联合执法部门商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

  生活中,园林绿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具有观赏性,还具有自身独特的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然而,近年来,破坏古树名木立地环境,开挖、侵占绿地和破坏绿化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法律对破坏绿化行为的规定不详细,城市绿化执法工作存在行政处罚取证难、立案难,处罚无依据或没有具体标准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园林绿化,今年3月1日起,我市首部园林行业地方性法规《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正式施行,不仅填补了我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空白,实现依法建绿、依法管绿、依法治绿,而且对推动嘉兴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这是《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施行以来我市首例跨部门协同处理擅自砍伐树木的典型案例。我们以园林绿化领域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在宣传普及园林绿化领域法律知识的同时,引导市民树立爱绿护绿意识,共同守护城市绿化成果和生态环境。同时,也希望通过发布该典型案例,对随意破坏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达到警示震慑作用。”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接下来,我市园林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推进行业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防止毁绿损绿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