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某漆业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化品被依法查处
日期:08-02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根据举报线索,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4日赶赴海盐县通元镇通北村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发现通北村一仓库内储存有油漆及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且该仓库存在屋顶采用木质结构、电气设备未采取防爆措施等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仓库外停放有两辆小型厢式货车,其中一辆厢式货车内存放稀释剂9桶(170公斤/桶)。据初步调查,该仓库系海盐县某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漆业公司)租赁。执法人员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漆业公司限期整改。5月3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漆业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持有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漆业公司将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其租赁的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仓库内。漆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6月25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漆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小贴士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