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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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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桐乡市某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日期: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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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4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乡市某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钢结构加工车间内正在从事热切割和电焊作业的张某某、马某某、赵某某、陈某、曾某等5人均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在厂区围墙边的简易棚内存放有16瓶丙烷(30kg/瓶)、19瓶氧气(20kg/瓶)、15瓶二氧化碳气(20kg/瓶)等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即摄像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无证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设备公司限期整改。

  经初步调查,张某某等5名无证电焊作业人员为宿迁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另案调查处理)员工。次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设备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2023年2月2日,设备公司将钢结构加工项目发包建设公司后,未对承包单位建设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有关“检查验收电焊人员的持证情况,必须持证上岗”的职责,未将丙烷、氧气(压缩的)、二氧化碳气(压缩的)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设备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6月26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设备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