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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房屋漏水,物业公司“冷处理”还催物业费?

日期: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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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N通 讯 员 柏铮艳 杨佩培

  

  “我的房子一直漏水,跟物业公司反映了,也不给解决,还让我交物业费,你说这合理吗?”赵某跟老娘舅诉苦。

  “房子的原开发商已经注销了,我们是新进的物业公司,这不是我们负责的范围呀,我们该提供的服务都提供了,她一直拖着不交物业费,老娘舅你来评评理!”物业公司代表无奈地苦笑道。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秀洲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老娘舅及时安抚,让双方慢慢道来。

  

  处置不力 久拖不决

  原来,秀洲区高照街道某社区的居民赵某,以物业公司未及时修理漏水房屋为由,拖欠物业公司2018年至2022年物业服务费4266.6元和滞纳金,但物业公司一直以赵某房屋相关维修事宜应由房产开发商或原物业公司负责为由消极应对。双方观点不一致且嫌隙较大,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于是,日前,赵某与物业公司一同向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尽管金额不是很高,但这起纠纷的时间跨度长,涉及面较广,为尽快找到矛盾焦点,实现平稳有序化解,老娘舅做了大量调查核实工作。

  通过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书面审查、走访社区居委会和街道信访部门了解情况、开展网络核实等,老娘舅发现赵某确实因房屋漏水问题与开发商及原物业公司矛盾激烈,但因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已注销,维权之路艰难。

  2018年,赵某所在小区来了新物业公司,错综复杂的房屋漏水原因让赵某房屋的修理犹如“烫手山芋”。

  在掌握当事人心态后,老娘舅首先对其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但希望她能客观认识房屋漏水原因的错综复杂性,不应该把主要责任归结到现在的物业公司,不能让不良情绪左右自己,做出于人于己都不利的事情。

  

  理性回归 打开心结

  此次矛盾的焦点在于赵某对造成房屋漏水的原因、现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及物业法律法规存在误解。

  为彻底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老娘舅解释了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据了解,物业公司确实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正常提供服务,对于赵某提出的物业公司合同履行瑕疵问题,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同时,老娘舅也安抚赵某会将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的合理要求转达给现物业公司,希望她不要再将对开发商和原物业公司的不满情绪转嫁给无辜的第三方。

  对于老娘舅公平公正、逻辑清晰的释法说理,赵某表示认同,但还是提出需要物业公司及时修缮漏水问题,老娘舅表示理解。

  之后,老娘舅又联系了现物业公司代表,转达了赵某希望物业公司及时修缮房屋的具体诉求,虽然漏水问题在现物业公司接手前已经产生,但老娘舅还是希望现物业公司能换位思考,理解赵某的难处,积极解决问题,提升服务品质。现物业公司代表表示,为了尽快平息矛盾,公司会尽快安排人员修缮公共部位漏水,同时还主动免去赵某欠缴物业费的滞纳金。看到物业公司的诚意,赵某当即同意一次性支付物业费,并当场履行。

  

  【老娘舅有话说】

  随着住宅商品化,“业主”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相对的,人们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由此产生的物业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实践中,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往往是双向的。物业起诉业主,主要是追讨物业费,而业主起诉物业,原因就相对复杂得多。这就需要双方在事实基础上,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同时换位思考,互相多一点理解,共同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