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王卫国
物业公司按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这是双方应尽的义务,但是有的业主却无故拖欠物业费,在物业管理人员反复催要后仍置之不理,最终接到法院传票……嘉兴某小区12户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仲裁后仍拒不执行,物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日前执行完毕。
违反合同约定
拖欠物业费
家住南湖区某小区的15户业主,自2013年5月至2018年12月拖欠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大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树公司)物业费,物业管理人员在之后数年间通过致电、上门张贴物业费催缴通知等方式,多次向业主催缴,但业主拒不缴纳。无奈之下,大树公司拟定了起诉书准备起诉,并逐户上门告知,于是其中3户业主补缴了物业费。
之后,大树公司将剩余的12户业主起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也就是12户业主均未到庭,故仲裁庭无法主持调解。
法院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大树公司与小区所在镇政府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业主均应依约履行。作为小区业主,理应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而这12户业主没有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物业费,经申请人催收仍未交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交付物业费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申请人请求的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法庭予以支持。申请人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庭予以认可。同时,申请人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被申请人也应一并承担。
业主补缴物业费
同时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支付大树公司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12户合计52550.40元;同时,逾期付款违约金、申请人律师费、本案仲裁案件受理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判决生效后,业主方仍以诸多理由拒绝给付,随后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屡有发生。业内人士认为,业主在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在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出现瑕疵,业主便拒绝缴纳物业费,势必导致物业公司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下降,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影响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物业公司平时也应积极听取业主意见,加强与业主间的交流沟通,提高服务质量,共同维护社会和谐。
阅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