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被依法查处
日期:05-17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4月21日、4月24日、5月3日、5月9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先后对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宿迁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桐乡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统称4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分别发现有3名、5名、1名和2名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电焊作业,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分别出具执法文书责令4家企业限期整改。同时,桐乡市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4家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规定,电焊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特种作业。经调查,4家企业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5月11日、5月1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4家企业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处4.5万元、处1万元、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