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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1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浙江省平湖某机械厂特种作业人员 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被依法查处

日期:04-19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04版:嘉兴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省平湖某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陈某某、沐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机械厂限期整改。次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机械厂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作业)属特种作业。经调查,机械厂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陈某某、沐某某从事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3月6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机械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