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贬值损失?该怎么赔?这起“特殊事故”值得关注
N晚报记者 钱姬霞
N通 讯 员 童 法
高某大学刚毕业,满怀期待地想购入一台属于自己的轿车,却不慎在4S店撞到了待售新车!
车还没买到,先发生了事故,高某傻了眼,而更让他傻眼的是事故赔偿问题:除了车辆维修费外,4S店以待售新车维修会造成价格贬值为由,索赔贬值费……
法律上对于贬值损失究竟是怎样认定的呢?桐乡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案件值得大家关注。
2022年9月,高某驾驶小型汽车前往某4S店时,意外碰撞到停放在停车位上的展示车,造成两车发生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维修费用3600余元,但4S店认为这些费用不足以弥补待售新车修理后造成的贬值损失,要求按照评估价赔偿贬值损失。高某则认为,自己已购买车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遂拒绝赔付贬值费。而保险公司认为,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拒绝赔付。
协商无果后,4S店诉至桐乡法院,要求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2.6万余元的车辆贬值损失及2000元评估费,共计2.8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一、车辆贬值损失是否予以支持;二、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先来看本案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对其财产损失,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本案事故系高某驾驶小型轿车撞上4S店里停放在停车位上的全新未上牌车辆,不同于通常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此时受损车辆是作为商品使用,其交易价值应当为其直接价值体现,车辆即便修复也必然降低其交易价值。因此,因事故造成的商品车损坏,给4S店财产权益造成损失是客观存在且必然发生的,4S店要求予以赔偿,于法有据。
再来看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该贬值损失、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内容,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签字确认已经收到该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故保险公司的答辩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高某作为侵权人,应予赔偿。
据此,桐乡法院判决高某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2.8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车辆的贬值随着行驶使用必然存在,几乎所有发生事故的机动车都会出现贬值,但并不是所有的贬值损失都依法予以支持。待售或运输中的新车是商品而非交通工具,受损后即便进行了修复,其市场价格或者商品价值也必然会因为“事故”“修复”等瑕疵受到影响,价格贬值明显存在且容易区分,此种情形下的车辆贬值损失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