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 讯 员 王家维
N晚报记者 钱姬霞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钱塘江流域一年一度的禁渔期,但总有人为了一时的口腹之欲,抱着侥幸心理在夜深人静时捕鱼,最终撒了渔网落入法网,后悔莫及。近日,海盐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我们知道当时是禁渔期,一开始就是想捞些海鲜解个馋……”回忆起去年5月至6月发生的事,李想(化名)悔不当初。
李想是平湖的渔民,长期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十分熟悉杭州湾渔业和水文状况。早些年,他和朋友赵三、王路(均为化名)一起出资20多万元打造了一艘渔船,主要用于出海捕鱼、帮码头运货等。
去年,3人经常开船出去海钓,但苦于总是钓不到鱼,嘴馋难耐的李想便想出了“使用地笼网(这是浙江省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捕捞”的主意,同时盘算起来:如果捕捞得少,3个人就分一分,自己拿回家吃;如果捕捞得多,就拿去卖钱。
去年5月下旬的某天晚上,3人驾驶渔船出海至海盐县杭州湾跨海大桥东面海域,把8串地笼网放到了海里。过了几天,3人前去收网,共捕捞到青蟹4千克、米鱼若干。分完后,3人继续把地笼网放在海里。
去年6月初,由于听说渔政在海上巡逻摘网,几人怕被抓现行,就商定晚上出动去收网。6月6日晚,李想等人故伎重演,再度驾驶渔船至海盐县杭州湾跨海大桥东面海域,晚上9点多,他们正在快乐收网时,被海盐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抓了个正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青蟹2.75千克、米鱼3.25千克。
经价格认定,上述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人民币1800元。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李想伙同赵三、王路经事先通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先后2次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想归案初期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符合坦白的规定。李想与赵三、王路非法捕捞水产品毁坏渔业资源,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赔偿损失。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要求李想3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800元以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纳。3名被告人当庭作出符合起诉人请求的赔礼道歉。此外,3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自觉预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李想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最终,海盐法院依法判处李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李想、赵三、王路连带赔偿因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元。
【看案学法】
水产资源包括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国家立法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生物的生长繁殖,保证水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捕捞作业区域为沿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北纵线海盐海域,此海域为海盐青蟹、米鱼等渔业资源丰富区;5月、6月两次非法捕捞作业行为均发生在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期,此时是浙江北部海域青蟹交配抱卵繁殖季节,危害较为严重。
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修复原则,保持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