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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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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 浙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日期: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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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9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N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8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喷塑车间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除尘系统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抑爆、惰化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部分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方式,未采取防范点燃源措施。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机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除尘设备进行整改。当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机械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机械公司安装使用的喷塑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隔爆、抑爆、惰化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部分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方式,未采取防范点燃源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规定。机械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对机械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周三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