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排放工业污水,公司主管被判刑
日期:03-24
N晚报记者 钱姬霞 通讯员 彦 明
前天是第31个“世界水日”,唤起公众的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是“世界水日”永恒不变的主题。然而,总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一己私利违规倾倒、排放污水,近日,海盐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严惩了陈某等被告人。
2021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陈某作为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某紧固件公司污水处理中心主管人员,为使公司污水排放能够达标,自行操作或指使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工王某、王某某在排放污水时,通过打开在线监测房的水龙头向排污口排放自来水的方式,干扰污水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化学污染物的工业污水进入污水管网,后于2022年5月24日被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海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数据,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3人为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系主犯,另2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人均在被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分别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判决禁止3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污染物处理相关的生产活动。
【看案学法】
企业发展必须秉持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企业负责人要深刻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以落实污染防治要求为契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