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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南湖晚报

对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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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热线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4日早上6时50分许,位于嘉善县天凝镇的嘉兴某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桩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混凝土搅拌机清理工陈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经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1.管桩公司混凝土搅拌机清理工陈某在未切断电源、未设置警示牌且无专人监护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搅拌机内部进行清理作业;操作工周某某在未确认搅拌机内部有无人员的情况下贸然启动搅拌机,导致事故发生;2.管桩公司擅自将混凝土搅拌机上盖检修门处的触点式安全开关改为手动式开关,导致在上盖检修门开启状态下搅拌机仍能启动,并在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

  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管桩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管桩公司擅自改装、破坏混凝土搅拌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将混凝土搅拌机上盖检修门处的触点式安全开关改为手动式开关,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的有关规定;未建立健全混凝土搅拌机清理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作业票审批制度、未进行风险辨识分析、未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对搅拌机操作和清理作业未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不具备岗位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管桩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管桩公司作出“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针对管桩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安全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处5364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